国有企业并购存在特殊的监管程序,主要体现在:
(一)管理监管
国资监管已经形成了完备的规范体系,尤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文)和《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文)全面、科学、可量化建立了国资监管对象的终身责任体系。
(二)特殊的监事会制度
国务院283号令《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所确立的监事会制度不同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国资监管体系组成部分。
(三)完善的审计监督
国办发(2015)79号文确立了完整的审计体系,厘清了政府审计、出资人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关系,搭建了任中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跟踪审计等全覆盖的审计制度。日前,中央深改组又通过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围绕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境外投资以及企业领导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
(四)纪检监察监督
党管企业、党管干部是中央改革文件定下的基调,除了一般性要求,中央深改组第十三次会议还专门通过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接受纪检部门和监察机构的监督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