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国企固定资产投资追责规定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