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37号令规定,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改制重组方面的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