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制,是由依法设立并成为相应产权交易市场执业会员的产权经纪机构,接受产权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的委托,成为受托产权经纪机构,即相应的委托人在产权交易市场实施交易行为的代理人。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产权经纪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市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市场、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市场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市场等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和中央企业资产交易机构进行的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均实行委托代理制。
目前,北京华诺信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具有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地产权交易所及部分省市产权交易所的(产权经纪)会员资质,可以成为相应的委托人在相应具体的产权交易市场实施产权交易行为的代理人。
委托代理制在采用不同的进场交易方式时有不同的实施要求:
(1)产权交易采取进场公开转让,利用产权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公开征集受让方的,转让方、各意向受让方应当分别委托不同的产权经纪机构。产权经纪机构在同一宗进场公开转让项目中,不得同时代理转让方和任一意向受让方。
(2)产权交易采取进场协议转让的,由交易双方按照自主选择、合意转让的原则实施交易。从确保交易程序规范的目的考虑,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明确提出服务需求,委托产权经纪机构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如果转让方、受让方先委托产权经纪机构、后达成交易合意,或者产权经纪机构提供了撮合交易等服务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该分别委托不同的产权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如果交易双方已达成交易合意的,可以委托一家产权经纪机构办理产权进场交易相关手续,并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作为共同主体,在进场前与该产权经纪机构签订《委托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合同》。
(3)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进场直接协议转让,为有利于操作的规范和便利,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委托产权经纪机构通过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交易主体可视产权经纪机构服务工作的质量支付适当的报酬;也可以在递交材料齐全合规的基础上,直接在产权交易机构办理协议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