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32号令出台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意义

2003年3月24日,作为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标志,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成立。这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而且解决了企业国有资产多头管理和政出多门的问题,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并为建立全国性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奠定了组织基础。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按照国家关于“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工作部署,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明确了采用政府有效监管的市场化交易方式来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工作思路,并在认真总结地方政府部门规范国有产权进场实践经验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了规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政策性文件。
 

2003年12月31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3号)正式出台,3号令的出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自2004年以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简称“3号令”) 及其配套文件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简称“306号文”)作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政策依据,在实务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017年7月1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正式出台,32号令在3号令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国有资产交易的特点和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要求,是对近年来地方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探索实践的总结和提升,核心要点就是要让国有资产在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下通过专业化的市场平台进行阳光交易。32号令对原国有资产转让、国有企业增资、国有企业重大资产转让等相关监管法规进行了体系化汇总,并且在体系性、明确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相比3号令和306号文均得到了增强。32号令在全面规范国有资产有序流转的同时,也促进产权市场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2018年1月12日,国资委发布2017年第1号公告,宣布29项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其中包括大名鼎鼎的3号令和306号文。3号令和306号文的废止,进一步明确了32号令在实务操作中的权威性指导性作用,将成企业实务操作中最重要的政策指引,解决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时的多头指导问题,能够促使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更加严谨规范、公平公正。
 

总体而言,原有政策法规的清理与废止不代表今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而是政策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除了国家层面的政策,各省市往往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策同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