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133号文对员工持股试点企业范围及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133号文,员工持股应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国有控股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4、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133号文进一步明确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