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133号文规定的员工持股员工条件有哪些?

  根据133号文,参与国有控股企业持股的员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以岗定股。
 

  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持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领导人员不得持股。
 

  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
 

  3、国有控股企业的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
 

  4、如存在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从上述参与持股员工的条件来看,持股范围与股份管理均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持股原则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或者单纯的管理层持股,而是以岗定股,从政策角度明确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此举有利于真正实现以股权激励推动业绩增长,有效避免产生“持股大锅饭”,激发国有企业内在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