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亦在总结以往实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过程中产生的底价处置国有产权、私分国有资产的问题,133号文针对员工持股试点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确定主要以增量引入为原则,不减少国有资本存量。
根据133号文,在员工持股方式方面有以下要求:
1、持股公司应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
2、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
3、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
4、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