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133号文对员工出资方式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在员工出资方面,133号文提出了以下要求:
 

  1、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4、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应当为个人的所有的科技成果,并且符合权属清晰能够依法评估作价,可以进行产权转移的要求。如果员工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如单位与员工没有另行约定,则为职务成果或发明创造。职务成果或发明创造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不能作为员工个人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