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133号文对员工持股的入股价格及持股比例有什么具体要求?

  根据133号文,员工持股的入股价格及持股比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员工入股的价格,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2、持股比例:
 

  (1)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2)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3)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
 

  (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结合2016年7月1日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定义,从保障国有控股地位的角度,实施员工持股后,我们理解国有股东持股比例除了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以外,还应保证其为第一大股东。
 

  此处对于采取适当方式预留股权,我们理解从以往的实操经验,通常是由持股公司或持股平台筹措资金一次性购入,并由持股公司、持股人会议进行管理。如设定预留股,后续不免涉及一系列的管理问题。建议在制定员工持股计划阶段,应对预留股权的资金筹措、预留股权分红所得安排、预留股权后续的进一步分配进行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