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133号文对员工持股的股权流转及分红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133号文,员工股权流转应符合以下要求:
 

  1、锁定期要求。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2、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3、转让定价。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根据133号文,股权分红方面有以下要求:
 

  1、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
 

  2、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3、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33号文的出台,目的在于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使公司员工以持有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形成企业内部动力机制。因此除了持股锁定的要求,还对于以各种形式离开公司员工的股权转让予以限制。但规定对于锁定期满,未离开公司的员工股权是否可以对外转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分红方面,《试点意见》限制企业与员工之间设定承诺分红、保底回购以及优先清算权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