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133号文就防范国有产权流失做了哪些规定?

  1、防止利益输送。
 

  133号文明确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国有企业购买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员工持股企业提供设备、场地、技术、劳务、服务等,应采用市场化方式,做到价格公允、交易公平。对国有企业和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加强审计监督。
 

  2、强化信息公开和监管管理。
 

  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按照规定充分披露。国有企业与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员工持股企业要进行定期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