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卖已出租的房地产的,出卖人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卖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第八条规定: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转让方应提供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第十六条规定:转让方转让已对外租赁房屋且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对外转让的房屋含多个承租人的,单一承租人的承租面积为转让房屋二分之一以上的,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