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类型的转让标的,转让方应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须根据挂牌转让、动态报价等不同交易方式选择相应版本;
(二)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应同时提交转让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四)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五)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1、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若单独转让土地的,土地性质须为出让地);
2、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权属证明文件;
3、机器设备、存货等低值易耗品,为购置发票、相关登记和检验证书(大型运输设备提供) 等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六)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七)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1、转让标的房产存在租赁,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若存在整体租赁,须书面通知租赁人,并书面明确租赁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2、转让标的存在抵押,应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
3、转让标的涉及共有的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八)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北交所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