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未经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合同。关于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亦即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关于合同撤销权需要注意: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2)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主张撤销合同的,对合同中存在这些情形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以上可撤销情形,仅凭随意性想当然来行使合同撤销权,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3)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