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文件,简称《指导意见》】,于2015年8月24日印发,9月13日公布。《指导意见》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顶层设计和行动纲领,迅速在产权交易行业产生共鸣效应。产权交易行业史上的一些老话题被再度提起和关注,主要是: “产权交易属于权益性的、非标准化的资本市场” , “产权交易市场是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这种行业共识因冠以“首次”进而被广泛传为新闻 ,例如:“文件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产权交易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层面首次明确了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和市场地位。”
置身于产权交易行业热情响应《指导意见》、主动宣传《指导意见》、努力贯彻《指导意见》的氛围之中,笔者不仅身感同受,而且静思以为:精神贯穿行为,总体统揽具体。《指导意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文件,尚有1+N个配套文件或实施方案,包括《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简称《若干意见》]、修订中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紧随《指导意见》陆续出台;需要跟进施行,有序落实,做出成效。因此,《指导意见》述及产权交易资本市场的要义所在,不仅是产权交易行业当前学习宣传《指导意见》的热点和标志所在,同时也是受领担当《指导意见》所赋予的使命任务的关键与核心所在,更是贯彻落实《指导意见》配套文件的前提与基础所在。总之,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的完整、准确、深刻、扎实程度,将关系到贯彻执行《若干意见》、《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实际工作的进展效果。原原本本、融会贯通、完整准确地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学深悟透《指导意见》述及产权交易市场的要义所在,的确属于产权交易行业的当下要务和当务之急。为此,笔者不揣浅薄,遂将个人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的四点心得投作引玉之砖。
一、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题来领会,深化产权交易市场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应有之义。
《指导意见》这份长达1万字的文献,分8个章节30项内容。第1个章节“总体要求”中含1、2、3项内容,即,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从第2个章节第4项内容起,分专题依次阐述的内容是: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指导意见》通篇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题进行阐述。其中,述及产权、股权、所有权、权益、股权置换、增资扩股、资本运作等,与产权交易资本市场相关的文字不少于30 处。需要注意的是,从字面和字量上来领会《指导意见》对于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义,毕竟是初步的、浅层的。《指导意见》与产权交易资本市场相关的内容,谋顶层、贯基层、管总体、揽具体,相当丰富、相当博大、相当创意、相当实在。史上诸多正反两方面的案例表明,学习贯彻《指导意见》这样的经典性文献,需要通篇把握、突出主题、吃透精神、融会贯通;如果断章取义、望文生义、浅尝辄止、自取所需,往往会造成理解与宣传偏颇、施行与落实走样。因此,学习领会《指导意见》述及产权交易市场的要义,首先是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这个主题。主题是纲,纲举目张。从这个主题的要义中就不难领会到:“深化产权交易市场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应有之义”; 换言之:“产权交易市场改革要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深化”。至于产权交易市场改革如何深化?总体上,就是按照《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的具体部署,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扎实有序向前推进。
二、通过“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分题专述来领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联动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与机制。
《指导意见》分题专述“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是 对“总体要求”及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延展与照应。“指导思想”中有“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阐述。“基本原则”的第三条为“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引起产权交易行业高度关注的“产权交易资本市场”的表述,正是出现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分题专述之中。由此可见,发挥“产权交易资本市场”的功能作用,在《指导意见》的总体架构中,从属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范畴,二者存在联动、互动关系。这种联动、互动关系的实践意义,就在于“政府更好作用”与“市场决定性作用”要相互协调,有机结合,贯穿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个过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将进一步调动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和机制;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和机制将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引领,进一步发挥合理配置资源、资产、资本的功能,转而支持、支撑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机制,共同产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动力。这种联动、互动的逻辑关系,在配套文件《若干意见》中也能够得到印证。《若干意见》“指导思想”的部分内容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若干意见》“指导原则”的部分内容是 :“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管资本为主,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三、通过“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次分题详述来领会,产权交易市场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主体功能是:为国有资本流动更加合理、配置更趋优化提供配套的市场服务,放大融资功效。
《指导意见》指出:“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本段论述的本源主体自不待说;那么,本段论述的对应客体是谁?是泛指向以管资本为主进行职能转变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是特指行政机关,不是特指各级国资监管部门,也不是特指哪一市场、哪类行业、哪些交易机构。关键词“支持”的对象是谁?是国有企业。“支持”国有企业干什么?处置资产、转换资本形态。在哪里、怎么样处置资产和转换资本形态?要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要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其中,国有资本变现处置的部分,要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这段论述的精辟要义所在,是正面主述以管资本为主进行职能转变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部分内涵与外延,即,支持国有企业面向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依托资本市场,以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侧面辅述资本市场要以公允价格处置或变现国有资产、转换资本形态,以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准确地说,定位产权交易市场为资本市场,是该段论述中心含义的关联之义、拓展之义、重申之义,当然也属于内在之义、应有之义。《指导意见》还提出,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相应地,在《若干意见》中,将“强化国有产权流转环节监管,加大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力度”,列入了国有资产监管重点。 由此可以预见,“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会给产权交易市场带来重大利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市场存量将被持续放大,同时,资产处置和资本形态转换的市场增量有望升高。
四、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的标准表述来领会, 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本市场属性在这里再度得以重申。
所谓“再度得以重申”,即是说,历史上,产权交易、产权交易规则乃至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本市场属性,在中共中央文件中就曾经有过述及。
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发展产权、土地、劳动力和技术等市场。”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置有 “五、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 的篇章,其中,“(15)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 这个230字的段落, 全部用作专门阐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现实构成层次与持续构建方向。明确了产权交易业务、尤其是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与资本市场业务的联系和区分;明确了资本市场体系与现代市场体系相互关系;明确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构建、统合性运营、分行业监管、渐近式改革的显著特色;明确了产权交易制度的现实定位和未来走向。兹将“(15)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段落原原本本抄录如下,与行业同仁再度重温,以期体会其中的要义:
“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积极拓展债券市场,完善和规范发行程序,扩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统一互联的证券市场,完善交易、登记和结算体系。加快发展土地、技术、劳动力等要素市场。规范发展产权交易。积极发展财产、人身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
在 “五、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 这个篇章上,还有两个段落,分别是,(14)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16)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以上3个段落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它全面、系统、透彻、精练地阐述了市场体系和市场秩序的内涵与外延。重温这个篇章,可以体会到,党中央文件中关于产权交易的资本市场取向、属性、功能的阐述,是一脉相承并且与俱进的。22号文件中关于“产权交易资本市场”的标准表述,有其特定和显著的历史渊源、实践基础、宏观价值。它要求从事微观经济工作,包括产权“转让”——在市场本位上宜称“交易”业务的行业、单位、人士,放眼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来描述产权交易的资本市场定位。
为了进一步系统、完整、规范、准确地理解“产权交易资本市场”这个标准表述的要义,不妨立足产权交易行业的认知角度,进一步作些探讨:
一是,《指导意见》所述资本市场及其涵盖下的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细分市场,均属广义。而其核心含义是市场机制与市场体系,相关含义有市场活动、市场行为、市场领域、交易场所、交易业务、交易平台,等等,不一而足。
二是,资本市场包含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和产权交易两类细分市场。产权交易与证券交易同属于一个资本市场,而不是各自拥有一个或一方资本市场。是否连续交易、是否拆细交易、是否标准化交易,属于证券交易及其衍生业务与产权交易业务之间的限定,而不是资本市场与非资本市场之间的界线。
三是,证券交易与产权交易同为资本市场中互为倚重的组成部分;产权交易市场属于资本市场的基础部分,它所负有的产权培育、资本孵化、股本再造、实物资产处置,以及转移企业社会职能等项特别功能,为资本市场其它部分所难能替代。
四是,国有企业是产权交易市场主体,非国有企业也是产权交易市场主体,产权交易行业是产权交易市场主体之一;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中介平台,产权交易行业在各种所有制企业资产流转和资本循环中发挥枢纽作用。
五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活动赖以展开的市场机制,迄今至少有十四、五年的运行史。此间产权交易行业的枢纽作用体现为,探索并采取与证券交易行业同工异曲、互为补充的业务模式,将“产权转让”这个企业本位的资产经营行为,通过改革创新,稳步过渡到“产权交易”这个市场本位的资本流转行为。如果援用“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的标准表述来诠释产权交易行业,则可以说,它是我国资本市场中主营整体性产权和非标准化资产的资本形态转换业务、从事反连续式交易系列业务的分支行业。
(转自中国产权网-专家观点栏目,本文作者为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副秘书长 王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