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职责是“32号令”皇冠上的明珠

  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文中特别注明,该《监管办法》已“报经国务院同意”。这个《监管办法》较之2003年由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与之配套陆续出台的14个规章,有很多新思想、新成果。其中最大的突破,笔者认为,莫过于全面明确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职责。如果将“32号令“比喻为我国国有资产交易事业的皇冠,那么,进一步明确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的内容,就是这顶皇冠上的明珠。
 

  1 监管新职责的内容
 

  《监管办法》第五章“监督管理”部分明确规定,“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监管职责”。
 

  由此,第五章“监督管理”的内容就丰富了。该章共5条,体系完备,各有侧重。
 

  第五十三条 明确六项监管职责。
 

  (一)制定监管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审批重大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
 

  (三)选择使用交易机构:“选择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建立对交易机构的检查评审机制。”
 

  (四)检查制度执行:“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收集分析交易信息:“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留出监管创新空间:“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十四条是对第五十三条第(三)款“选择交易机构”的原则和条件作出明确要求。
 

  原则是:“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
 

  这是《监管办法》又一重大进步。比此前执行的《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更有利于打破区域限制,更有利于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源的公平共享。
 

  本条列举出被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同时满足的6个条件。
 

  第五十五条是对被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动态监督的规定。体现出从“事后监督”转变为“动态监督”和“实时监督”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是对转让方或增资企业进行监管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是对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定期检查和抽查的规定。
 

  上述5条规定,对国有资产交易的主要当事方都有了监管要求,从体制上就理顺了。
 

  2 明确监管新职责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是全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主体,许多重大事项的推进就将一顺百顺了。
 

  (一)落实中发〔2015〕22号文,将产权市场建设成为名符其实的资本市场,就有希望了。
 

  培育与监管并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第十四条首次确认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并列、同属资本市场,这是党和政府对我国产权市场27年发展贡献的承认和肯定,更是对其功能今后充分发挥的期待和要求。按照资本市场的属性和功能来定位、培育和监管,是全国产权人和行业协会的历史使命,但是,国家如果没有一个职能部门来负责、至少来指导,肯定难竟全功。
 

  (二)落实国办函〔2013〕63号,将产权市场建成为全国“四统一”的市场,就有着落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63号)要求:“改革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制度,推进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化改革,实行统一信息披露、监测等,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进行督促检查。(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我们注意到,此项工作的牵头单位不是国务院国资委。从今年的《监管办法》中我们高兴地看到了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系统、统一过程监测的内容。比如要求在全国范围选择交易机构;将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交易规则符合国有资产交易制度规定;对设施、专业人员和网络竞价条件有新标准;注重能力建设,对服务能力和水平有新要求;对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有新规范,等等。
 

  (三)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提请修改国资法的工作,就有推动者了。
 

  前文提到的中发〔2015〕22号第二十七条提出:“要加强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随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54号)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第十四条,都提出要依法推动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修改工作。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大业。要将执政党和政府关于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并列作为资本市场的规定,通过产权市场引进战略投资者改革为混合制经济的规定,增资扩股通过产权市场阳光办理的规定,产权市场成为反腐败工作机制组成部分的规定等等,通过立法修法的形式,在新的国资法中得以体现,转变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还有艰苦的工作要做。有了国务院国资委这个主体,就可以与国务院法制办,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顺畅对接,反映诉求了。
 

  3 认识把握和适应监管新职责,主动做好本职工作
 

  主要工作至少有:
 

  (一)认真系统学习《监管办法》,深刻认识其重要意义,全面把握其精神实质,积极适应其市场化进步。
 

  (二)对照被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同时满足的6个条件,缺什么补什么,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迎接评审。通过选择评审,正是全面提高各产权交易机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契机。现有基础较好的一些机构,可以对照具体要求创造承担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和增资的软硬条件,做好预案。已经承担央企资产交易业务的机构,则需要做好“分羹”的心理准备和相应的业务调整。
 

  (三)产权交易行业协会可根据监管新职责调整相关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要求,“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自2011年成立以来,已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历史性进步,正在朝上述工作目标稳健迈进接近成为这样的主体。《监管办法》的发布,为协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也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组织全行业贯彻执行《监管办法》,就是其中之一。
 

  祝愿我国企业国资监管这颗皇冠上的明珠,永远熠熠生辉;祝福欣欣向荣的中国产权市场,收获累累硕果!
 

  (转自中国产权网-专家观点栏目,作者为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原副秘书长何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