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该文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安排了重点工作,设计了完成任务的保障措施。《指导意见》对当前央企调整重组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长远的指导作用,为产权市场发展指明了新方向。全文内容丰富,但行文精准简约,可读性也强。笔者从此文出台的背景和依据、主要内容、对产权交易界的影响和我们应当做好的工作等方面谈一谈体会与思考。
1 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指导意见》第一段“导语”部分包含3层意思。
首先肯定了中央企业在结构调整与重组方面取得的成绩,指出了存在的不足。讲成绩是4句话:布局结构不断优化;规模实力显著增强;发展质量明显提升;各项改革发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讲不足有3句话:产业分布过广、企业层级过多等结构性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资源配置效率亟待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亟待增强。
其次指明了此文制订的目的和依据。目的是3句话:第一句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第二句话是为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配置,第三句话是为促进中央企业转型升级。制订的依据就是“1+N”配套改革文件。其中“1”是指2015年8月24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下简称“中发22号文”)。
最后,介绍了此文出台的程序。像这样的重要文件,制订的程序一般是,国务院国资委职能厅局起草,主任办公会议通过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征求文中涉及相关部委意见,上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因为涉及加强党的领导的内容,还要经党中央审定。最后由国务院办公厅行文。
2 主要内容
包括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
2.1 总体要求
第一,“指导思想”的表述是“手段”和“奋斗目标”的统一。该文表述为16句话。“手段”14句话可分为两大部分。前5句为“普遍性指导思想”,包括:贯彻中央精神,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落实“四个全面”战略,树立“五种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改革。后9句为“特殊性指导思想”,包括: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以优化国有资本配置为中心,着力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加强科技创新、加快转型升级、加大国际化经营力度、提升中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奋斗目标”是两句话:推动中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更好发挥其保障骨干中坚作用。
第二,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工作要坚持5大原则:服务国家战略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原则、与中央企业内部改革相结合原则、依法规范原则和统筹协调推进原则。
2.2 主要目标
调整重组工作,到2020年,总体上要实现三大目标。一是战略定位与功能作用目标——中央企业战略定位更加准确,功能作用有效发挥;二是结构调整与资本配置效率目标——总体结构更趋合理,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高;三是发展质量目标——发展质量明显上升,形成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跨国公司。
具体目标是——
第一,功能作用有效发挥。标志是发挥好“四力”——保障力、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没有像过去那样提每个中央企业“做大做强”,因为后文安排要清理退出一批。
第二,资源配置更趋合理。标志是,中央企业纵向调整加快;中央企业间横向整合基本完成,协同经营平台建设加快推进。
第三,发展质量明显提升。标志是“9个更加”、“两个转变”。
2.3 重点工作
《指导意见》明确了下一阶段推进中央企业调整重组的重点工作,即“四个一批”:巩固加强一批、创新发展一批、重组整合一批、清理退出一批。
第一,巩固加强一批。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国家专项重大任务的中央企业,要保证国有资本投入,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
第二,创新发展一批。搭建三大平台——调整重组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国际化经营平台,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增强中央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三,重组整合一批。推进中央企业强强联合、中央企业间专业化整合、中央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和并购重组。
第四,清理退出一批。《指导意见》就此提出4种“瘦身”举措。一是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二是加大清理低效无效资产力度;三是退出一批不具有发展优势的非主营业务,加大退出力度,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四是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过这些措施,解决好“退得出”的问题。为配合这项工作,早在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
2.4 保障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4方面的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行业指导;加大政策支持;完善配套措施。
3 对产权界的影响和我们应当做好的工作
3.1 产权市场大有可为
《指导意见》对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工作做出了全面、系统、周密、精当部署,其中与产权交易市场相关的表述频繁出现,初步统计,共有9处之多。
第一,在“导语”部分指出,制定本《指导意见》的目的,是“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产权市场,属于现代要素市场。中发22号文第十四条,首次明确产权交易市场属于资本市场,这为产权市场开展国有资本配置和中央企业重组奠定了地位基础。
第二,在“基本原则”部分提出:“坚持严格依法规范……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防止逃废金融债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而防止国资流失,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本来就是产权市场设立的初衷。
第三,在“主要目标”部分提出:“通过兼并重组、创新合作、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处置低效无效资产等途径,形成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实现这样的目标,产权市场不可或缺,甚至可以发挥主要作用。
第四,在“重点工作”之“创新发展一批”部分,在谈到“搭建调整重组平台”,探索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运营模式时,提出“两个通过”,都与产权市场直接相关。“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这正是产权市场的基础功能。
第五,在“创新发展一批”部分,提出了“两类托管”,即资产托管和企业托管方式:“将中央企业中的低效无效资产,以及户数较多、规模较小、产业集中度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中的中央企业,适度集中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做好增量、盘活存量、主动减量。”这项工作,产权交易机构已有许多成功案例,有经验、有能力做。
第六,在“搭建科技创新平台”部分,要求构建和加强6个专业平台:科技研发平台,行业协同创新和集成创新平台,“互联网+”平台,支持创新的金融平台,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创新创业孵化和服务平台。这些方面,产权市场都有参与建设的必要,一些产权交易机构早已涉足其中。
第七,在“重组整合一批”的4种措施中,产权市场都可以大显身手。推进强强联合、推动专业化整合、推进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开展并购重组,都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帮助中央企业来实现,而且不少产权交易机构都创造了成功案例。
第八,在“清理退出一批”的4种瘦身方式中,产权市场更是可以大有作为。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清理扭亏无望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处置低效无效资产,退出不具有优势的非主营业务,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三供一业”事项,正是要通过产权市场进场交易来实现。近30年来,几乎所有产权交易机构都有成熟的经验。
第九,在“保障措施”之“加大政策支持”部分,讲到“要充分发挥各类基金的作用,积极稳妥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和支持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国务院国资委见事早,行动快,在4年前就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2〕80号),产权市场在这方面已经做了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需要大踏步的前进。
3.2 我们应当做好的工作
笔者认为,要重点回答两大问题:我们可以做什么;我们应当为此做好哪些工作。
第一,学透《指导意见》,进一步对产权市场准确定位,看清未来发展方向,明确“我们可以做什么”。
《指导意见》的起草者和审定者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除要求作为上市公司的中央企业利用作为资本市场的证券市场做好重组业务外,对作为资本市场的产权市场也寄予了殷切希望。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于今年5月启动了产权市场定位研究,现在已经进行到一定程度。建议吸纳这一最新精神,对我国产权市场进一步准确定位。这既是国家赋予我们的责任,也是我们事业发展的巨大商机。
要明确“我们可以做什么”。各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都要争创中央企业调整重组综合服务平台。
为中央企业产权交易服务,国务院国资委十多年来一直在由京、津、沪、渝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试点”。今年6月24日印发的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这样,国务院国资委选择利用为中央企业服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肯定不只原来的4家。这种为中央企业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只能称之为狭义服务平台,因为有广义服务平台——《指导意见》为更多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了全方位的综合服务平台。
我们要瞄准“四个一批”做文章。对属于“巩固加强一批”的中央企业,产权市场要为其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属于“创新发展一批”的,要发挥产权市场优势,利用合伙机制,选择合伙人,还可以利用产权市场各种平台的基础条件对接中央企业,为其平台建设服务。对属于“重组整合一批”的,要发挥产权市场功能,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以产权为纽带,开展重组整合。对属于“清理退出一批”的,要通过产权市场配置,发现竞买人,发现价格,验证产权市场巨大功能,实现国有资产最大增值。
第二,践行《指导意见》,明确“我们应当为此做好哪些准备”,并且为中央企业调整重组做出更多实绩来。
荀子曰,“坐而言不如起而行”。在新形势新要求下,产权交易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已经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大任务。笔者在《新的使命与当前任务》一文(见《产权导刊》2016年第2期)中,提出“抓能力建设——真正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提高服务国企改革的能力和水平”。要增强能力,担当为中央企业调整重组综合服务的重任,有许多工作要做,当前最紧要的,是在5个方面“着力”。
第一,战略上,要着力用“互联网+”促进产权市场升级。去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发布。该文开篇指出,“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该文就“互联网+”行动计划提出了行动要求,列出了11大重点行动,制定了实现行动计划的保障支持措施和政策。全国产权交易行业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此文件的工作中做了一些探索,但总体来讲,做得很不够。如果再不下狠心来做这个事,不仅不能承担32号令、《指导意见》赋予我们的重任,而且有可能失去现有的阵地。
第二,体制上,要着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产权市场的组织协调与协作,同时发展更为广泛的相关市场主体为会员。首先,《指导意见》赋予产权市场重任,必须要有执行机构。32号令第五章“监督管理”部分,没有将对全国产权市场的监管职责明确给某一部委或机构,这就特别需要社会组织、国家4A级协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根据章程尽力履行对市场的组织协调和自律职责。其次,2016年8月2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公布,该文第四部分“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提出,“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协会强大起来,推动行业“四统一”和业务协作,产权市场的能力才能综合发挥出来。与此同时,还应吸引更多的相关市场主体进场交易和提供服务,进一步扩大会员范围。加强与银行、券商、保险、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完善“一站式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三,市场规模上,要着力整合统一。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组建起来的各地产权市场,有其必然性。但经过近30年的发展,特别是作为资本市场来定位,现在这种分割的碎片化的单打独斗式的市场状况,显然不适应资本市场统一的整体化的集合运作式的市场要求,就可能失去《指导意见》所提供的机遇。为此,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13年就提出产权市场实行“四统一”的工作任务,并且指定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发改委负责落实到位。现在时机成熟了。《指导意见》“主要目标”部分有这样一段话,为产权市场的整合开阔了思路:“中央企业纵向调整加快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资源配置不断优化,从价值链中低端向中高端转变取得明显进展,整体竞争力大幅提升。中央企业间的横向整合基本完成,协同经营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同质化经营、重复建设、无序竞争等问题得到有效化解。”这里的“协同经营平台”大有文章。是指中央企业在发展新业务时,几家中央企业共建新平台(公司)。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等3家电信企业,为建设新的“协同经营平台”,在2014年共同投资设立中国铁塔股份公司,主要从事通信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这个成功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产权市场的整合方式,可以更多考虑在发展新业务时,由各地产权机构共建新的协同经营平台。这种新平台建设必须选好核心。这个核心要与互联网应用能力有关,要与协会有关。现在缺的,是组织者。除了国务院部委和机构外,行业协会或可促进。先形成几个区域性大集团,后实现全国统一。笔者热情期待出现产权市场的“中国铁塔”。一些机构已经主动开始探索,至为可喜。
第四,业务模式上,要着力创新,把引资、融资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创新是产权人的职责。融资功能的发挥方面,一些产权交易机构很有成绩,但就总体而言,还是行业短板。为市场主体融资服务能力弱,就难符“资本市场”之名。要持续强化产权市场的金融和资本属性,不仅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好投融资服务,也要发展成为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要积极探索适应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金融工具,大力推动金融业务和交易品种的创新。大力发展债券交易、资产抵押证券交易、衍生品交易等新型金融交易产品;积极为科技型企业、成长型企业以及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为PE/VC资本提供进入和退出渠道;为国内外证券市场培育和输送优质的上市资源,加快拓展私募股权融资业务等。
第五,核心业务上,要着力转型。要把业务重心从单纯的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方面,转移到强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投资银行和并购重组功能上来。产权市场与生俱来就是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平台,现在更应抓住政策机遇发展成为企业并购重组的主渠道、主战场,推进包括国资在内的多元资本在产权市场进行并购重组。除了上市公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实施并购重组,绝大多数企业的并购重组都可以在产权市场进行。笔者主持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工作时,于1999年6月作过以《赶紧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为题的工作报告(见《何亚斌产权经济文选》,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将产权机构开展投行业务作为摆脱困境求得生存的“灵丹”,取得了很好的成效。17年后的今天,产权行业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更加需要强大的投行能力。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全国产权交易机构目前大致实行两种体制,一种是会员制机构,一种是自营制机构。在会员制机构里,投行能力在会员身上体现,在自营制机构,则靠自身能力来体现。总之,今天的产权市场绝不能停留在简单依靠进场交易政策垄断、坐等业务上门的初级阶段。只有在投行业务和并购市场领域有全新的、更大的建树和作为,在并购重组和服务上有极大的改进与提升,才能在新一轮的市场大潮中,把握好《指导意见》所带来的政策红利和重大机遇,为基业长青的中国产权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谱写新的华章。
(转自中国产权网-专家观点栏目,本文作者为中国诚信信用管理公司中南分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