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发布12年之后,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出台,为在新一轮深化国企改革中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产权市场向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市场转变提供了实操性更强的制度保障。32号令正式明确了将企业资产转让和增资纳入产权市场业务范围,赋予了产权市场更多的资本市场功能,标志着产权市场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同时也对产权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32号令是对3号令的实质性升级
今年6月24日,32号令发布实施。从国有资产交易的文件沿革来看,32号令吸收并继承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内容,并加以细化,是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升级版。同时,作为新一轮国企改革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32号令是“1+N”配套文件之一,体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等文件精神,同时也体现了国资监管思路的重大转变。
2、32号令为产权交易机构带来新挑战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背景下,32号令拓宽了产权市场的业务范围,将撬动海量的国资交易进场,对产权市场而言是重大政策红利。不仅如此,32号令为产权市场注入了资本市场的内容,必将推动产权交易市场在业务规模和水平上再上新台阶。
32号令实施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行政色彩将进一步淡化,公司治理结构将在国资管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企业本身更多地掌握了资产进场的主动权,这是国资监管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的必然要求。同时,32号令对设置受让资格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在企业增资业务中,改变了传统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唯价格论”的做法,大大提高了交易的市场化水平,也对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一,32号令考验产权市场在资本市场体系中的作用。通过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可以看出,为企业融资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产权市场工作的重中之重。这要求产权交易机构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更加市场化的服务,但是目前产权市场的服务能力与资本市场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第二,32号令考验产权交易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与当前产权市场明显的行政区域特征现状不同,32号令体现了国务院国资委建设跨区域市场,从全国范围集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的资本市场精神。可以预见,随着32号令落地实施,地方产权交易机构将出现一定程度的分化。而能不能成为区域市场的领军机构,考验的则是机构能否有机整合并高效利用场内资源,以专业化服务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进而脱离同质化竞争。
第三,32号令考验产权行业的协同发展能力。按照3号令规定,产权市场以程序规范为重点,而对法律、评估、审计、投行等融资方面的专业化服务则较少涉足。如今,32号令赋予了产权市场新的业务内容,仅仅做好程序性规范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在全行业聚集服务资源并加以整合、合理利用,从根本上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和要素流动,对建设专业、协同、开放的产权市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国务院国资委指定的吉林省唯一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具有特殊性。一方面,中心没有北京、上海、深圳等兄弟机构得天独厚的地域和资源优势,域内经济规模有限,业务量和经验相应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东北地区近年来因其低迷的经济形势国家备受关注,民营经济不够活跃也是区域经济的现实问题,这些都在一定程序上增加了中心开展工作的难度。
3、中心落实32号令的情况
32号令颁布实施后,中心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对文件进行全面落实。
第一,组织学习讨论,参加协会培训。32号令发布后,中心迅速组织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进行了集中学习,逐条讨论,对在业务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对历史项目的衔接确定了处理原则。
随后,各业务部门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对文件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学习,重点对32号令与3号令、12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相关条款进行比对,使全体业务人员对国有资产交易的新规定、新变化有较为明确的认识。中心派员参加了今年8月,由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召开的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暨学习32号令培训班,认真学习了对32号令作出的详细介绍、解读和答疑,听取了同业机构的交流发言。会后,中心召开全体会议,传达培训班学习内容。
第二,修订、完善场内交易制度。按照32号令规定,中心对场内业务流程、规则、操作细则和配套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对此前已开展的企业产权和资产转让业务,收集业务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细节问题统一讨论解决。在没有权威的解读之前,对文件理解存在的争议和疑问,及时向上级国资监管部门请示,保障进场交易依法、有序、平稳衔接。对过渡期项目,对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对新进场项目,按照32号令和修订后的规则严格落实。
增资业务方面,中心按照32号令新规修订了去年制定的企业增资业务操作规则,同时以文件落实和企业增资项目进场为契机,起草了配套的择优操作细则和业务文本,企业增资业务制度体系基本确立。目前,中心已完成场内首宗4770万元增资项目。
第三,提升平台服务能力。32号令进一步明确了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的平台作用,即更多地提供高水平、全面的市场化服务。为此,中心结合本地区业务实际,不断提升平台服务能力。
一是建立日常定期学习制度。定时召开业务经验交流会,在部门内部学习总结,部门之间开展交流探讨,及时解决日常业务中遇到的问题。
二是积极推动项目进场。从32号令发布后,在近年推动驻吉央企进场交易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央企、本省市国企的联系,在地方国资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动企业国有资产规范进场交易。
三是强化项目推介。中心现已建立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现场、报刊、电、视广播等多渠道立体推介体系,按照项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推介方案。积极收集市场反馈,并依据反馈向转让方提供合理化建议,最大限度地发现投资人、发现价格。
企业增资对中心来说是一项全新的业务,为更好地开展这项业务,中心派出业务骨干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等兄弟机构进行学习交流,寻找差距,借鉴经验和创新理念,努力提升中心的服务能力,推动中心企业增资业务开创新局面。
毋庸置疑,32号令为产权市场开启了新的发展篇章,吹响了建设产权交易资本市场的号角,有挑战,更有机遇。中心将以高度的责任心、优质专业的服务、开放的心态,与全行业同仁一起携手共进,迎接产权市场的新挑战和美好未来。
(转自中国产权网-专家观点栏目,本文作者为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主任谭志刚)